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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科长 收七万元现金获刑两年

http://www.scol.com.cn  (2015-12-31 11:06:46)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  
编辑:王云  

    11月17日,攀枝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工程管理科原科长刘某,被盐边县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今年6月19日,攀枝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工程管理科原工程师杨某,因收受84600元,被米易县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没收财产两万元。

    提供招标信息 承包商送来七万元

    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工程科科长的职责是负责工程管理科全面工作,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并落实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等。

    今年50岁的刘某,于2003年8月8日至2009年8月7日期间担任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工程管理科科长,在炳三区土地储备过程中,刘某主要负责炳三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2006年初,炳三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第3合同施工段公开招投标。刘某将报名投标的单位少、缺少竞争性的招标信息告诉了工程承包商李某,李某通过挂靠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报名并投中此标,该标段工程造价22608331元。

    工程开工后约一个月,李某为感谢刘某提供招标信息,同时为了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关照,在刘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7万元。

     纪委了解情况 主动交代收受现金

     今年4月1日,刘某被通知到攀枝花市纪委,协助调查炳三区工程项目情况时,他主动向调查组供述了收受李某现金7万元的事实。

     4月13日,攀枝花市纪委将刘某涉嫌受贿的线索移送攀枝花市检察院。同日,攀枝花市检察院指定盐边县检察院管辖,刘某涉嫌受贿一案被立案侦查。

     4月14日,检察院对刘某退缴的7万元涉案赃款予以扣押。当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刘某被取保候审。

     盐边法院审理 构成受贿罪被判刑

     10月26日,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盐边县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工程科科长,利用行使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等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在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并退清了受贿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11月17日,盐边县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五万元。同时,对刘某所得赃款七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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