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梁 记者 谢德忠)2015年12月2日,盐边县箐河乡的范某被盐边县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5年5月26日9时许,范某驾驶一辆农用车搭乘周某菊、谢某、许某、周某兵、宋某从箐河乡石龙村岔河组大坪子拉沙往宋某家方向行驶,当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坠于公路坎下万某家房屋上,造成乘车人周某菊、许某当场死亡,范某、谢某、周某兵、宋某受伤,车辆和万某家房屋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范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范某违法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