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杨某(女),家住东区枣子坪,女儿八岁。从女儿上幼儿园开始,杨某就教唆她偷东西。去年5月23日,杨某指使女儿和11岁的侄儿在攀枝花市中心广场某电信营业厅盗得五部手机。
今年1月22日,东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两千元。
教唆指使 两个孩子偷手机
去年5月23日15时许,杨某的姐姐提出要到攀枝花市中心广场某电信营业厅修手机,杨某遂带上母亲、女儿许某以及姐姐的儿子张某一起来到营业厅。
在姐姐和母亲进店修手机的过程中,杨某带着女儿许某、侄儿张某在手机柜台附近闲逛。杨某指着柜台里的手机示意张某和许某去偷。杨某故意找营业员谈话,转移其注意,掩护许某、张某实施盗窃。许某将柜子拉开,取出三部手机藏在内裤里,张某也偷得两部手机。
随后,杨某带着两个孩子走出大厅,两个孩子将手机交给了她。当天回家后,杨某将侄儿张某偷得的两部手机送给了张某,张某将手机交给了母亲。
两天后,营业厅工作人员发现,柜台里的三星、酷派等五部手机不翼而飞,价值8786元,赶忙报警。
民警经过侦查,很快锁定了杨某。5月28日,杨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5月29日,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开庭审理 杨某不承认盗窃
1月22日,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自己没有盗窃,也未指使或教唆女儿许某去盗窃,都是女儿和侄儿张某的个人行为,而她是事后才知情。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先后出示了14组证据。其中,第14组证据为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记录了许某、张某实施盗窃手机的整个过程,可清楚看到被告人杨某多次主动遮挡、掩护孩子实施盗窃的行为。
查明事实 被告获刑处罚金
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8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许某、张某的证言一致,且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则,应已依法采信,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审理终结后,东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两千元。
□徐坤林 本报记者 谢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