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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搭车出车祸引发官司

http://www.scol.com.cn  (2015-11-23 12:21:41)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  
编辑:王云  

    法院判决:驾车人赔钱,乘车人分担损失

    “我坐你的车出了车祸,你当然该赔钱!”“我免费让你坐车,出了事应该大家共同承担责任!”今年4月,吴某邀约好友何某驾车出去游玩,途中车辆发生侧翻,吴某受伤。之后,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吴某将何某告上了法庭……

    搭乘好友去格萨拉 中途翻车致人伤残

    今年4月11日晚,吴某打电话邀约何某次日一同驾车出去游玩。次日,何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沿S216线往格萨拉行驶。途中,车辆侧翻在公路上,吴某受伤、车辆受损。

    吴某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左手小指中节背侧裂伤。5月5日,吴某痊愈出院。

    7月,经司法鉴定,吴某致残程度为两个拾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吴某等人无责任。

    协商未果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各自担责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吴某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729元。

    东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作为车辆实际控制者和驾驶者,被告何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何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属非营运车辆,吴某邀约何某驾车出去游玩且未支付乘车费,属友情同乘。如果因此发生的风险责任全部由何某承担,有违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作为受惠者,吴某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东区法院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小型普通客车保险人,应在乘坐险的限额内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10000元;何某赔偿吴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637.18元;其余损失由吴某本人自负。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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