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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边:“好意同乘”致摔伤应担责

http://www.scol.com.cn  (2016-04-15 10:03:55)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  
编辑:王云  

    骑着电瓶车搭上同学一起去吃烧烤,不料途中出了事,导致同学受伤。那么,驾驶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月17日,盐边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在“好意同乘”情况下,驾驶人依然有将同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遂判决电瓶车驾驶人赵某负担80%的责任,赵某的同学王某自负20%的责任。

    骑车带同学吃烧烤
    出事故负全部责任


    去年10月的一天,家住盐边县惠民乡的王某,到桐子林镇的初中同学赵某家玩耍。当晚,赵某邀请王某去街上吃烧烤,并骑上电瓶车搭载后者前往。

    赵某在骑行过程中,由于速度过快,电瓶车在一弯道处冲上人行道,一头撞在了路边的行道树上。事故导致王某右脚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6天。经鉴定,王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为,赵某骑的是无牌电瓶车,途经事故路段时未降低车速,采取措施不当,与行道树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没有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此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伤者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二八担责


    王某住院期间,赵某垫付医疗费1.1万元,但实际治疗费用为2.6万元,双方一直未就1.5万元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赵某家人认为,赵某免费搭载王某去街上吃烧烤,类似于做好事,王某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无奈之下,王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2月17日,盐边县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电瓶车驾驶者赵某对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20800元,由王某自行承担5200元。

    法官提醒:
    免费搭乘他人也有安全义务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免费搭乘,但驾驶人赵某也负有安全义务。

    据法官介绍,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属好意同乘,赵某作为电瓶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因此,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应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由赵某负担80%,王某自负20%为宜。

    法官提醒车主,做好事也要注意义务,一旦同意别人搭乘,车主就负有安全注意、谨慎驾驶、将同乘人员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且,这并不以收不收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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