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攀枝花观察 湛璐霜
今日是第38个国际禁毒日。
26日下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2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刑事审判是打击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毒品犯罪的成效关系着禁毒人民战争的整体成效。数据显示,202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4件44人,分别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1.6%和2.8%,审结13件41人,其中,贩卖、运输毒品罪11件3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2件4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重刑率达41.46 %。
“经过持续有力打击整治,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一年以来,毒品案件件数及罪犯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6.4%和12%。”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攀枝花法院开展禁毒宣传。
典型案例①:“零星贩毒”
案件情况:
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通过被告人钟某、廖某的介绍从被告人姜某处购得4克甲基苯丙胺和5颗麻古,王某将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及麻古与钟某、廖某一起吸食后,携带剩余毒品乘坐火车回到攀枝花,先后两次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并赠送1颗麻古,共非法获利4500元,姜某从中非法获利1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2023)吉xxx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30元继续追缴。
法官说法:
“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在长期或短期内多次少量贩运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直接危害着社会的安定。本案就是一起零星贩毒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零星运毒、贩毒行为,能够有效切断毒品的流通渠道,减少毒品在社会上的扩散。同时,严厉的刑罚也能对潜在的运毒、贩毒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攀枝花法院开展禁毒宣传。
典型案例②:“容留他人吸毒”
案件情况:
2024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米易县某酒店登记入住1706房间,后在1706房间内与谢某、向某、杨某、代某将谢某、代某带来的冰毒共同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法官说法:
酒店房间虽然并非个人长期居住的场所,但在酒店登记居住期间,其个人对房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其他人在该房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具有制止的义务,容留他人在酒店房间内吸毒,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酒店开房间,其对酒店房间形成了短暂和初步的“控制”与“管理”,在自己控制和管理的场所允许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所谓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