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攀枝花市中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15年11月11日,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攀枝花市中院通报了案件受理、重整程序、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决定和资产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决定,宣布了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和职权,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告知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和职责。
同时,破产重整管理人作履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及债权审核的报告,就破产管理费用进行说明。
法院宣布债权人委员会职责、职权,提名债权人委员候选人,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委员并对债权审核规则和债权审核报告进行表决,告知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质询的方式,宣布选举产生的债权人委员会名单。
最后,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
其后,本院与破产重整管理人各司其职,就破产重整相关事务及时通报情况、制定方案。
期间召开多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就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金等问题进行磋商,并对申报的相关债权进行审定以及对破产重整草案进行反复的推敲和论证。
2016年7月22日,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会上,破产重整管理人对最终债权的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投票表决,普通债权人组、享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组、享有股权质押权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出资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等各方均依法表决通过了相关重整计划草案。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记者 王代强)